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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标准,鼓励员工竞争,实行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实行全员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合同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对学科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专家等优秀人才采用不同的办法,实行不同的聘期,给予较高的待遇,以稳定技术骨干。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医疗机构也要减员增效,多渠道分流人员。未聘人员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兴办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和领域,以及转岗、交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从今年起,医疗机构新进入人员实行聘任制,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工作,已在卫生技术岗位的要坚决调整出来。
  (五)改革医疗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实行收入分配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挂钩,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
  六、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一)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专户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进行考核后,及时合理返还,全部用于弥补医疗成本以及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该项资金收取和返还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实施严格的监督。对中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在核定返还资金时要给予照顾。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医疗机构的药品周转金,保证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需要。
  (二)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医院积极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七、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一)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规范对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对医疗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的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卫生执法监督和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重要医学科研、基本医疗服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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