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陕政发[2000]62号 2000年12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在装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过程中,不按章办事,违规操作,导致危险物品泄漏、污染等运输安全事故屡屡发生,不仅造成了国家财产损失,而且严重污染了环境,给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危害,已成为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国家历来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实行严格管理,有关部门也都制定有相应的管理规章、规程和标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运输、装卸过程中引发的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1993]138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严防事故的发生。严禁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超载、混载和搭乘无关人员。
三、铁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铁道部发布的《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切实加强对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四、省国防科工委及省公安、铁路、交通、环保等部门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等五部委《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96号)、国防科工委《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化学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确保安全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