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0]52号 2000年11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教育厅、财政厅《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
2000年9月22日)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陕”战略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条款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特制定《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有关银行开办、省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适用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含学杂费和住宿费)为目的,是省政府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
(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均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统称“贷款人”)。贷款人要按照国家要求,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
(四)贷款人对学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