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
 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
 (辽政发〔2000〕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避免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辽委发〔1997〕18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对象和征收标准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二、执法部门及其管理费用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由行使法定用地审批权的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经国务院批准占用的耕地,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耕地闲置费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管理部门可按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占用的耕地,由省、市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提取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总额的2%作为管理费,其中市提取的2%管理费与县级的分配比例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经市、县政府批准占用的耕地,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不超过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总额2%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省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提取管理费。
  三、资金管理及使用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应作为建设用地成本或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