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总工会《辽宁省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00〕39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省总工会《辽宁省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是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社会保障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财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配合,对于保证我省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落实起着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政府主管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同级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召开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会议,要邀请同级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组织人员参加,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组织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实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2日
辽宁省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实施意见
为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全省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要求,代表广大职工群众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维护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机制,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监督内容
1.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包括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情况;企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金的情况。
2.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主要包括监督养老、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的实施情况;职工工伤、医疗、生育保险金发放情况和职工在街道、社区最低社会保障金的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