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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若干意见

  四、化解民间高息借贷形成的不良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个人或单位的高息借款,经双方协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采取减息、免息、停息还本等办法,把债务降到最低限度。今后要严格控制民间高息借贷,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用高息借款垫付各种税费或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坚决依法取缔农村非法金融活动。
  五、加大清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欠款力度。各级法院要积极支持帮助做好村级债款清收工作,及时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清理占欠款而提起的诉讼。各地要教育农民增强公民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及时上交各项税费。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代垫代缴应由农民承担的合理费用而形成的债务,要根据所代垫税费的收费办法和有关规定,由欠交税费的农户偿还。对有能力还款拒不偿还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诉讼程序,依法清欠。对一次性还清欠款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担保人后,可分期分批偿还,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困难户,可实行减免缓的政策。
  六、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和经营权改革,盘活村集体资产。对闲置或经营不善的集体资产,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采取股份、合资、合作和联营等方式经营,或实行分开竞标、租赁、拍卖,所得资金应作为集体积累,用于发展经济,增加集体收入,偿还债务。要认真搞好集体森林的分类经营,对已划为商品林区域的集体山林,可采取承包到户、有偿管护、活立木有偿转让、折股联营、股份合作、经济林承包与拍卖等方式进行山林经营权的改革。进行集体山林经营权改革,要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村集体经济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山林管护、采伐与更新造林的关系,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多种经营方式与依法治林的关系。集体山林经营权改革,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山林经营权改革所得资金,可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用增加的集体收入偿还债务。用盘活农村集体资产的各项收入化解村级不良债务,要坚持公平、公正、平等受偿的原则,兼顾各方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七、进一步规范专业承包管理。农村各项专业承包项目,要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发包、拍卖程序。要规范合同文本,明确权利和义务,强化专业承包管理。对已实行承包经营的资源,尚未开发治理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收回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经合同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可终止合同,重新发包;承包手续不完备的,要予以完善;对由于经验不足、对市场预测不准等原因造成承包基数明显偏低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重新确定承包价格,完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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