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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若干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若干意见
 (2000年11月3日 辽委发〔2000〕34号)


  我省村级不良债务数额大、范围广,债务形成时间长且原因复杂,沉重的村级不良债务负担已成为我省农村工作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为尽快化解全省村级不良债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全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切实加强农村工作的有关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顾全大局,把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目前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沉重的债务所累,已无力发展村集体经济,不能为农民提供优势服务,致使农民对村干部不满,干群之间情绪对立,集体上访现象时有发生,已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是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实际措施,切实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
  二、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为宗旨,以深化改革为途径,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依靠群众,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综合治理,分类化解村级不良债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总的目标是:采取有力措施,尽快遏止村级不良债务增长的势头,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具体目标是:到2000年末,全面遏止村级不良债务增长的势头;到2003年末,化解大部分村级不良债务,使村级不良债务总额比现在减少70%至80%,年均减少20%以上;到2005年末,基本清除村级不良债务,解决村级负债严重的问题。
  三、积极化解向金融部门借贷形成的不良债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各项事业向银行、信用社贷款而形成的债务,各地要与金融部门积极协商,在确保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灵活手段,积极化解不良债务。挂靠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个人或外单位兴办的企业,要与所挂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脱钩,企业所欠银行、信用社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由该企业承担并负责偿还。要结合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妥善解决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欠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问题,处理好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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