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证农民种粮收入和稳定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和粮食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必要措施,监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保护价格,对农民留粮后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出售的余粮,绝不准限收、拒收和停收,坚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要保证及时兑付农民卖粮款,并实行户交户结,除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任何款项。对含水含杂超标准的粮食,不得降低国家质量标准收购,也不得压等压价收购。各级物价、工商、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直接入市收粮企业粮食收购质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收购秩序,对违反政策的,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按照国家关于继续保持粮食定购制度的要求,根据我省今年遭灾减产的实际,2000年度秋粮收购省对各市安排定购粮计划17.435亿公斤(水稻6.29亿公斤,玉米11.145亿公斤)。对定购粮计划,各市不再分解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四、足额筹措和拨付粮食风险基金。为保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需要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地财政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增加预算,使预算内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高于上年,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对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市,由省财政通过扣款强制到位。要确保完成省下达的1991年前粮食财务挂帐消化任务及1992年以来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贴息补贴全额到位,确保粮食储备、超储、出口等项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五、切实做到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安排好粮食收购贷款,根据“收多少粮,贷多少钱”的原则,按收购价格和收购进度发放收购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收购费用贷款,保证粮食企业敞开收购。对收购所需铺底资金要逐一企业核定,在收购之前发放到位。对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优质粮、保护价品种的等外粮以及保护价范围以外品种的粮食,要根据“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回笼款必须存入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分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坐支、转移和挪用销售贷款,要确保货款全部归行和贷款本息应收尽快,实现收购资金持续、稳定的封闭运行。
六、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认真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按照购进成本加合理费用测算确定粮食最低销售价格,不得低价亏本销售。要充分利用国家现行政策,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根据国家规定,立即停止销售处理陈化粮。各级物价、工商、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顺价销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低价亏本销售、冲击粮食市场的企业,要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