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度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0〕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2000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省2000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保护价格。按照国家提出的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基础地位、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财政和企业负担的原则,2000年度秋粮收购保护价总体上稳定在上年水平,鉴于部分玉米产区灾情较重,产量下降幅度较大,玉米收购保护价格适当提高。根据东北区、北方区11个省、市、区对秋粮收购价格的衔接意见,我省收购保护价格为:水稻标准品(三等,水分14%)每500克0.61%元,玉米标准品(二等,水分18%)每500克0.44元。定购粮食与保护价粮食继续执行同一收购价格。等级差价仍按原定差率计算。对玉米收购继续实行季节差价,从2001年5月1日起到下一个年度秋粮收购止,对农民交售等内安全水分玉米(水分14%以内),每500克加价0.01元。按国家规定,等外粮不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收购。各市应与毗邻市在搞好等外粮收购价格衔接的基础上,确定本市的收购指导价格,并报省粮食局、物价局备案。各地要搞好宣传,组织和指导农民对质量差的粮食进行筛选、整理,使其一部分能提级进等,达到收购标准,以增加农民收入。
由于秋粮因灾减产,粮食质量差,为确保农民收入相对稳定,新的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推迟到2001年度执行,2000年度秋粮收购继续执行现行质量标准。
二、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为鼓励发展优质品种粮食,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2000年度秋粮收购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内在品质较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粮食品种应按购得进、销得出、保本微利、高于保护价的原则积极收购,并要明码标价,挂牌收购。为便于操作,各市可根据粮食内在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审定并公布优势粮食的具体品种。对收购优质品种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要努力创造条件对同一品种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销售,以便在市场销售中实现优质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