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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二)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民族地区科技贡献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科技进山增效示范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强科学技术的创新、引进和推广,将山区资源优势转变为商品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山区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加快山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三)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投入。加强对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要充分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注意弘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并与旅游业发展相结合,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民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加大投入力度,扩大覆盖率。对民族文艺、语言文字、古籍、文物、广播、报刊、出版等民族文化事业单位,在人员编制、经费及其他工作条件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对民族地区文化站、室建设,要列入社会发展计划,给予特殊扶持。
  (四)优先解决民族自治县医院、民族医院、中医院和乡村卫生院、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常规医疗设备装备问题。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看病难问题。大力发展民族传统医药事业,解决好医疗卫生人才培养问题。
  (五)大力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努力办好各级少数民族传统体系运动会,建立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促进民族地区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少数民族身体素质,振奋民族精神。
  四、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健全民族法规、规章。各民族自治地方要努力行使自治权利,用足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要依据民族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辽宁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等民族法律、法规,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模范地履行民族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执行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监督力度。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活动,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大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整体素质。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工作,采取到党校轮训、参加专题研讨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少数民族干部深入、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使少数民族干部提高理论素养,树立大局观念,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谋利益。要有计划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参加文化培训,重点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熟悉金融、外经外贸、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干部,不断改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结构。要加强实践锻炼,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选派到基层、发达地区、上级国家机关挂职锻炼,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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