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民族地区城镇化步伐。要搞好民族自治县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加大民族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培育一批具有民族特色又有现代化气息的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加快民族地区小城镇建设,特别是中心镇的建设。各部门的建设资金要对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连片集中建设和人口集中,带动第三产业和整个乡镇经济的发展。
(四)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抓好贫困民族县和贫困民族乡的扶贫开发,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和完善对口帮扶工作。坚持扶贫开发到村到户。在移民开发、科教扶贫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帮助。
(五)按照国家的要求和部署,扩大开放,采取发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要充分发挥边境民族地区区位优势,以新的思路,进一步促进边境地区的边境贸易,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要加快对内开放步伐,引导内地生产要素进入民族地区,逐步实现“富民、兴边、强国、睦邻”的战略目标。
(六)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大对民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省政府转移支付办法中,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特殊因素,体现对民族地区的优先和照顾,逐步做到确保“吃饭”;确保民族自治县政府能够向居民提供起码的公共服务;确保民族自治县基础教育经费。
从2001年起,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即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中央专项资金30%的配套任务。
在省级财政已安排630万元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基础上,视情况,逐步有所增加,以加大对少数民族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民族事业费,以保障少数民族运动会、文艺汇演、组织代表人物考察学习等必需的经费。
三、大力发展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一)民族教育工作是民族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要坚持不懈地重视民族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贯彻中央和省历年制定的有利于发展民族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散居地区民族教育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并逐年增加省和各有关市、县(市、区)的民族教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实行“双语”教学的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布局调整;要创造条件办好民族寄宿制学校。我省是民族教育工作任务较重的省份之一,因此,省和民族教育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要建立健全民族教育行政机构,加强对民族学校的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立足于省内解决好师资培养渠道和培训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民族学校“双语”教学。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技术教育,办好职业高中和各类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支持各级各类少数民族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