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2000年10月17日 辽委发〔2000〕33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现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民族问题始终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申,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边疆的巩固,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代化建设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民族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我省是个多民族的省份,有43个少数民族,61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15.6%,辖有8个民族自治县,7个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和120个民族乡。民族地区国土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38.5%。民族工作历来对全省工作具有全局性的意义。没有民族地区的稳定就没有全省的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最终实现全省的现代化。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各民族平等团结是共同发展和进步的政治基础,发展进步则是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根本任务。因此,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开创我省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一)切实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在编制全省“十五”计划和后10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民族自治县,尤其是民族特困县以及民族聚居县(市),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电力、通讯、农田基本建设及生态环境建设等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基础设施投资要向民族地区倾斜,补助安排适当高于“九五”计划。
(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建设支柱产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民族地区矿产、森林、资源、旅游、生态环境等资源优势。扬长避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和畜牧业;积极发展林特产品及其深加工;合理开发和保护矿藏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等第三产业。要把发展民族地区的旅游作业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以调整民族地区的产业结构,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