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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二)要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规章,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今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服务标准,规范资质认定,确定从业人员资格,依法加强管理。
  (三)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盘活存量。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打破旧框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四)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社会化是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社会福利性社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计委  省建设厅
                      省经贸委 省外经贸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税局
                        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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