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
(九)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要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所需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人事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调入。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十)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有募捐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改善自身设施设备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募集的捐款,要按当地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严加管理。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优惠待遇,情节严重的,要追回所减免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并可采取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治安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1)社会福利机构建成后,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名称和法人代表或改变用途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2)以港澳台人员、华侨(海外华人)、外国公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3)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继续执业的;(4)进行非法集资或参与偷、骗税的;(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养护对象合法权益的。
四、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一)各地要组织力量,尽快编制社会福利事业区域性设置规划,并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社会福利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办法予以报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及资金用地等统筹规划、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