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尽快实现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制定从业人员的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系统的专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逐步实现从业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扩大志愿者队伍,规范志愿者服务行为,形成广泛的社会服务基础。
三、加大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对出让土地的,在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上应当适当降低;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二)规划部门的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当地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三)减免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费用;免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减半征收贴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社会福利企业在改组、改制后,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所必须的条件,可继续享受减免税等扶持保护政策。
(五)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六)各地在制定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预防、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达到医疗基本标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许可并实行卫生行业统一管理。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准,可以接收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服务对象,并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及办法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