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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四)全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目标:到2005年,在全省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供养人员的数量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要有较大增长;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机构床位数要达到2.8万张左右,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到2002年,每个县区都要建成一所国有、集体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养老院或综合福利院,每个乡镇都要建立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全省总的收养床位到2005年要达到6万张以上,其中孤残儿童收养床位要达到3000张以上,社会投资所设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的60%。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一)多渠道筹措社会福利资金。适应市场经济形势,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将老年福利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福利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此外,还应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适当增加福利彩票发行额度,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筹措更多的资金。实现政策优势,引导、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二)多种途径发展社会福利机构。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国有社会福利机构要进一步改革内部管理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法人实体化管理,全面对社会开放,发挥示范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企业单位可利用闲置资源投资社会福利事业。可通过资助民办福利机构、补贴自费入院老人、开展低收入老人财产储蓄入住抵押与居处房产置换等办法,启动养老需求市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兴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不断拓宽社会福利服务领域。社区要成为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依托。街道要建立综合型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托护机构;社区要建立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老年福利服务站,普遍建立起老年公寓、托老所、日间看护站、老年人活动中心和康复救助呼叫系统等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提高福利资源的利用效率。倡导社会互助,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志愿活动。农村要以现有敬老院为基础,逐步向社会开放,走社会化、市场化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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