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清理省市财政专项。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调整和改善财政支出结构。省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保证政府正常运转的经费开支,保证完成政府中心工作需要的专项支出,保证社会保障支出和对困难市、县的转移支付。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保证本级政府正常运转的经费开支,保证社会保障支出和对困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县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保证公教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省级财政除按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要求和国家定项配套的市、县重点专项外,不再承担其他市、县专项资金,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市、县发展。对省级虽已设立多年、但没有资金效益的部分经常性专项一律取消。各级财政增量财力主要用于完成政府“十五”期间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弥补法定支出增长缺口和社会保障支出等。
(六)硬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执行。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并细化预算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各项定额,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做到足额安排,保证预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后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执行中各级财政取得的增量财力主要用于法定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等。除国家出台重大增支政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发生特大灾情以及为完成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必须发生的支出外,其他增支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追加,推至编制下年预算时考虑。对确需追加预算的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办理追加审批手续,由追加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上报政府审定。
(七)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完善政府间分配关系。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明晰省、市、县三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和财政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对体制外省下达的专项资金或各类补助资金的分配,都要按照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的方法进行计算和分配,防止一事一议或人为分配,从而规范政府间的分配关系。要继续完善对县的转移支付制度,省、市两级财政都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县的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帮助财政困难县缓解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提高县级财政对公共项目的保障能力,逐步实现各县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保证地区间的平衡、协调发展。省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支持必须坚持四个标准,即财政供养人口系数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师生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人员经费大于或等于可支配财力、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并符合“十五”时期建立公共财政量化比例的要求。
(八)坚持依法理财原则,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制定省本级财税工作纪律规范,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实行市、县两级财政备案制度,改汇编预算为汇编和备案并举的方法,加强对市县财政监督。建立财政决算审查分析制度,改汇总决算为汇审决算,从根本上解决预算执行违法违纪问题。实行省级专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解决挤占、挪用省级专项资金的问题,确保政府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国库资金使用监督机制,规范国库资金流向,严格按预算拨付财政资金。县级财政要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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