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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和推进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通知

  5.推进依法理财原则。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要求,建立财政资金使用追踪问效机制,硬化预算约束,维护社会财经秩序。
  6.提高资金效益原则。改革传统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减少缴拨环节,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行预算编制改革,增强预算编制科学性。改革预算编制形式,实行部门预算。将原来按功能划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经费全部细化到部门。凡直接与财政发生经费领域关系的主管预算部门都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主体,负责汇总、审核、分析基层单位的预算,编制并报送本部门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并报送本部门预算。单位支出预算要编制到具体项目上,预算中没有列出的项目不得开支。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零基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能、人员编制、事业发展目标等确定资金使用额度,除法定支出中的专项资金和完成政府中心工作的专项资金,都不以上年基数作为本年预算分配的依据。改变预算编制内容,实行综合预算。将一个部门的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部门各项财政性资金收支情况,统筹安排,集中分配,建立统一完整的政府收支预算体系。完善预算编制程序,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将一个预算周期确定为标准的30个月,从时间上划分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3个阶段,即预算编制12个月,预算执行12个月,决算6个月。
  (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就是按照政府预算级次,由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部门、资金性质等设立分类账户,并实行“库款”直达。各种政府性收入不再通过中间环节而是直接缴入国库账户和财政专户,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准擅自退付。财政对各部门和单位的专项经费不再按月预拨,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按政府采购程序由国库集中办理拨款,直接拨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对属于专项业务费的支出,按预算已安排和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进行拨款。
  (三)扩大和规范政府采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采购是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根本措施。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所获取的货物、工程、服务及其他专项,都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政府采购。各部门在执行报政府并经人大批准的部门年度预算的同时,要单独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采购计划并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严格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保证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要逐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总量占财政专项支出比例。
  (四)界定财政支出范围,核定行政和事业发展成本。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重新界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切实把财政支出安排的重点放在满足公共需要上来,保证那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支出。减少直至停止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对符合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的产业,通过采取补贴、贴息、入股和担保等形式予以支持。对行政单位要核定行政成本。行政单位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人员经费按机构人员编制及工资标准逐人核定;公用经费按部门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专项经费视财力可能,在保证农业、科技、教育法定和社保等重点支出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对事业单位要在区分类型的基础上核定事业发展成本。对没有经营收入但受政府委托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财政按核定的定额给予保障;对能够在市场上取得经营收入且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财政采取定额补助的政策;对有经营收入且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财政要减少拨款直至停止补助。逐步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的经营性发展项目、应用性研究项目以及可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中退出来。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以确保政权运行、社会保障、科学教育、农业发展、环境保护、转移支付为主要内容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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