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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型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7.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过渡,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
  28.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或停薪留职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停薪留职满3年期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去留。科技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并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东收益。属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实施后,3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30%的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20%的股权收益;属单位未开发项目,经与单位约定,开发者自筹资金进行开发的,对其成果享有独占使用权。
  29.中小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营业执照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30.科技型、城镇就业型和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改制后,保持原有经营项目的,2年内仍维持原有非居住房租金,在办理公有房产承租关系变更时,过户只收工本费。对下岗和失业人员使用自己的居住用房,开办经认定的家政服务,在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开办的2年内仍维持公有住房租金。
  31.鼓励中小企业按自身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在特定区域集群发展,形成鲜明区域特征的企业集群。各市可根据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区划,拓展区域中小企业空间。所在地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税、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八、加强组织领导,改进政府服务方式
  32。为加大中小企业工作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省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目标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省直各部门与各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督促检查各市中小企业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尽快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33.各级政府要转变工作作风,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社会管理,从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向依靠市场手段管理,从管理转向服务。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实行执法公示制和“一站式”服务;对于新办中小企业,一般不再设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改制后的中小企业,资产由出资者实施经营管理,中小企业与外部有关的经济及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实施属地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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