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
21.各级政府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法律支持和人才培训等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要推动和培育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实现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22.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结合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商会等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并通过技术洽谈、专利和零配件指标、人员培训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方面的服务。
23.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健全向社会开放的中小企业信息体系,为中小企业获取政策、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等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试点,为降低中小企业市场开发成本创造条件。
24.采取政府引导、行业辅导、企业互助和企业自我培训等形式,充分利用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开展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试点。
七、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支持、鼓励、保护中小企业发展
25.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依法认真清理本地区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6.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要逐步取消县(市、区)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有关规定;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品登记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有关单位向中小企业收费时,须出示同级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并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写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签写执收单位名称和收费人姓名,否则,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交款。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