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改制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职工安置、资产处理、债务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合同和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指导和帮助企业强化内部改革,强化管理,努力实现企业制度和管理创新。
三、宽松市场准入,畅通市场退出,鼓励技术创新
6.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需要实行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备案实行过程监管。
7.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8.外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投资,以外币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认缴资本,可根据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登记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9.办理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1998〕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40号)等规定执行。
10.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
11.放宽中小企业经营领域和范围。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性限制规定。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自来水、煤气、电力、邮政、通讯、房屋开发、市政、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及旅游、教育、卫生、体育等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适当方式转让或部分转让给中小企业经营;对地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在建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投资。
12.逐步建立歇业督促、风险预警制度。对中小企业经营风险的预警监控工作,各有关部门按法律所赋予的职能进行监督和管理。当中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影响社会稳定及债权人利益时,有关部门或债权人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该企业提出歇业申请。依法对中小企业采取控制变更、停业整顿、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相应措施。
13.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破产与清算的简易程序,探索债务重整和依法破产办法。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国有中小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其他资本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