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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严厉打击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0〕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11月28日
          辽宁省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精神,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省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到2001年春节前,在全省开展一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活动(简称打假联合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打假联合行动
  近年来,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打假”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推动了全省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一是假冒伪劣商品品种多、数量大、范围广;二是制假、售假呈区域性发展,屡禁不止,打而不死,成为顽症;三是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违法主体合法化。假冒伪劣商品横行,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我省对外开放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这次全省打假联合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依法整顿、规范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的需要。我们要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搞好这次打假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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