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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市政府行文。除与市政府商洽工作、征求和回复意见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一般不得向政府正式发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冠有“辽宁省”字样,代表辽宁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对外行文,但必须严格限定在职责范围内。省政府各厅委管理的二级局不要直接向省政府报送文件。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的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销。
  (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就不要请示省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文件,由省政府负责行文贯彻,国家部、委文件,由省直对口部门负责行文贯彻,不搞文件升格。
  (四)严格公文送审程序,确保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公文送审程序办法》等规定。凡是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正式公文和代省政府草拟的发文文稿,一律送交办公厅电处按程序办理,不得径送省政府领导审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严禁文件“倒流”和“体外循环”。各部门请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或向省政府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都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并将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及会签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一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各部门在贯彻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过程中,如遇有与其他部门相矛盾的问题,一定要主动沟通协商,不得擅自向下发文,以防止政出多门,把矛盾扩大到基层。
  (五)要认真做好各种简报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一个部门应集中力量办好一种简报。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要尽量利用信息报送渠道反映情况。大力推行通过电子网络传递信息,逐步取消以纸质形式传递。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今后,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召开全省性会议和印发文件的情况向省政府做出专题报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文件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规定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把关,同时要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和印发文件的情况予以通报。
  各市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做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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