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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三)严格履行会议审批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会议。部门向省政府请示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要将会议的内容、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和地点等报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审核后,按程序报关领导审批。不得违反程序报批会议。
  (四)尽量压缩会期,提高会议质量。会议的主题必须明确,准备要充分,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50人。部门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00人。同时,要严格控制各类会议的工作人员。
  (五)大兴节俭之风、反对奢侈浪费。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会议支出,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能挤占挪用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会议经费负担;不得发放或变相发放纪念品;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在会议期间或前后用公款组织旅游;会场要尽量使用机关内部的会议室,本部门没有或不具备条件的,应到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政府接待办所属场所召开;不得租用高档宾馆和饭店开会。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政府接待办要为部门开会创造方便条件。
  (六)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凡属一般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面的会议要尽量利用电视电话等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有些电视电话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传达。
  (七)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接见会议代表或为会议题词、发贺信。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一)努力压缩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省政府已决定取消、下放、转移了一批省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审核事项,为省政府各部门从根本上压缩文件数量奠定了基础。各部门要进一步在转变管理职能和减少审批事项上下功夫。在此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各部门的发文总量减下来。各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实行发文目标责任制,对发文数量实行指标控制。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面谈、电话协商解决问题的,就不要行文;凡发一次文能解决的事项,决不重复发文。省政府领导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报告由会议主办部门印发会议材料,会后一般不再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确需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须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并应摘要印发,字数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省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时发表的工作意见,可由新闻媒体予以报道。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谈话可酌情由省政府办公厅摘要印发。
  要努力提高发文质量。各部门代省政府起草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要站在全省的高度去分析和提出问题,淡化部门色彩。所提政策、措施建议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中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业务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语言精练准确,格式规范。公文处理人员对文稿审核要认真负责,精雕细刻,精益求精,杜绝和消灭差错,确保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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