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年内必须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要知难而进,务实求真,扎扎实实做好工作;要加大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投入和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明确方向、责任到人、措施得力、确保如期完成改革目标。
三、要加快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划转工作的步伐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有一支过硬的专业队伍,才能有效推进改革,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1998年以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先后下发了(中编办发〔1998〕8号)、(中编办发〔1999〕98号)文,要求省、地两级理顺医疗保险关系,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最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市县社会保障机构建设问题专门发了《关于构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8号),再次强调了机构建设,职能划转,配备专职人员等问题。目前,各地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划转方面强调省以下机构改革尚未进行,存在等一等,看一看的思想。在这个问题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加强医保机构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同时将原公费医疗职能统一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四、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基金的按时征收和支付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地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首先,应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各类不同性质的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其次,按照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的规定,无论任何单位必须参加所在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凡不按时参加和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必须补缴,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再次,由财政补助的单位不按时缴费的,除补缴外,财政补助部分不予核拨,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努力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对于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具体政策尚未明确,这部分人员所占比重大,他们积极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解除后顾之忧。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的规定,采取积极的态度抓紧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六、认真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