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云政发〔2000〕2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去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86号令)以及相关的15个配套文件,对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具体表现为:一是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二是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大部分地州市已开始启动;三是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已基本理顺。但各地发展极不平衡,有此地方领导重视不够,存在怕、等、靠的思想,经办机构建立迟缓,人员配备不齐,经费投入不足,工作措施不力等,严重阻碍了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今年内全国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为加快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当前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政策措施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对医改方案的批复意见,尽快修改完善后颁布,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一步到位,实行地州市级统筹,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可先实行县(市)级统筹,并逐步向地州市级统筹过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地州市级统筹,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缴费比例,统一支付标准,统一调剂使用,统一组织管理的方向发展。考虑到财政结算年度问题,凡今年拟定改革方案,2001年1月份正式启动的可视为完成了今年的改革任务。此外,在省人民政府批复各地医改方案的基础上,对缴费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等问题,在适当时机可结合当地实际作适当调整。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改革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