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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对距离城镇较远的企业,进中心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下岗职工,三年基本生活保障期满后,再就业特别困难的,经同级解困与再就业办公室批准,可将其基本生活保障时间延长两年,使与企业内部退养政策衔接。
  四、积极采取措施,努力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下大力气抓实抓好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工作。抓再就业培训,首先要主抓下岗职工就业观念的转变,树立市场就业观和自主择业观;其次,要突出针对性,要根据市场对就业岗位的需求,根据市场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根据下岗职工技能素质上缺欠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增强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避免培训流于形式;再次,要善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培训,将培训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结合起来,将再就业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结合起来。
  (二)继续抓实抓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职业介绍工作。要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优先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各级劳动力市场及职业介绍机构要尽快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求职和职介情况的登录制度,录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各级劳动就业部门、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应主动与各再就业工作机构沟通,为下岗职工培训和职业介绍提供便利。下岗职工三次无故放弃再就业服务机构为提供的就业机会,即可视为无就业愿望,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可与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三)切实办好再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全面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功能并力求不断深化。再就业服务工作机构不仅要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关系,更要千方百计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当前应特别注意将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促进再就业上来。要注重发挥再就业服务工作机构的组织功能,将下岗职工特别是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争取各项再就业服务及优惠政策扶助;要积极拓宽门路,开展组织起来创业、生产自救、承揽活计、劳务派遣等活动,帮助下岗职工实现组织起来就业或组织起来转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积极探索,把有条件的再就业服务工作机构转建为就业服务组织,逐步过度为自办性经济实体。下岗职工可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与之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认真落实兑现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制定的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并注意随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凡未制定云发〔1998〕19号文件实施意见的,必须尽快制定实施意见。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各项优惠政策一定要落实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督促、协调工作。
  (五)大力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是建立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也是当前推进再就业工作的迫切需要。全省各地要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划和指导下,按照“三化”(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五统一”(统一管理体制、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市场信息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职业分类代码、统一经费来源)的原则,抓紧建设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地已经建立的劳动力中心市场,要努力发挥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主渠道作用和信息化网络广覆盖的节点、枢纽作用,并积极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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