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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企业应按照《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给予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安置费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2000〕48号)办理,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发给生活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应全额支付。金额支付能力不足的企业,可采取“延时支付”、“代缴社会保险费”或“折计股权”的方式给付。
  采取延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方式的企业,在按规定确定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数额后,应与下岗职工签订延时支付协议,并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后,最长18个月内按月平均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支付完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采取代缴社会保险费支付方式的企业,可将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作为社会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按月代缴。代缴期限由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机构下岗职工依据缴费标准和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金额协商确定,并与下岗职工签订相应协议。
  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下岗职工本人同意,可将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折算为企业股份,由下岗职工个人持有,并可按有关规定转让。
  若职工自愿,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将部分有效资产作价带资安置职工,其所安置的职工,不再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应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长期停产、复产无望的企业,若自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确有困难,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应移交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尽快开设面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及再就业个体劳动者的缴费窗口。暂未开设缴费窗口的地方,可由各劳动力市场窗口,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劳动力市场还应积极全面开展劳动代理业务,办理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的个人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企业必须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参加房改取得住房产权的,按国家房改有关政策执行;租住原企业房屋的,在没有新的住房前,企业应允许继续租住,但租用人不得转租房屋,并应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交纳房租及其它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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