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标准重复的收费,进行必要的合并。能够由一个收费部门收费,原则上应取消其他部门的收费。
  (四)属于按规定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置的合法收费,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政策规定执行。
  1.收费缺乏定量标准和相应细则,执行起来确有难度的收费,可收可不收的先停止收费,待有关收费部门提出明确的定量标准和实施细则,经省计委、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再恢复收费。
  2.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范围的,一律按收费标准幅度的下限收取。
  3.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收费如省级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意见不一致的,暂缓征收。待省级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省计委、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再恢复收费。
  (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实施收费。属于个人缴纳的收费,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建设费用开支,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费。
  省计委要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清理,各地每年也要进行一次清理。坚决制止乱收费,保护合法收费。
  二、建立健全乱收费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任何部门、任何地区,若不以大局为重,自行其是,导致乱收费问题再度发生的,对有关领导、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顶风违纪、明知故犯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其违法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任何人不得隐瞒、转移或截留。情节严重的,将停止该地区、该部门新建项目的审批和在建项目资金的拨付,直至认真整改,并经省政府检查合格后为止。
  三、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地、各部门在近期要认真组织有关领导和收费人员学习《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等收费管理的规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规定,充分认识“三乱”的严重危害性,提高执行收费政策的自觉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