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247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纪要和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会议有关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精神,现将清理整顿我省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有关部门和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近期内要组织开展一次清理整顿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全过程涉及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谁出台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上述收费的部门和地、州、市必须对本部门、本地区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自查自纠,2001年1月15日前必须取消一切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越权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级部门出台的由省级部门负责清理;属于地、州、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各部门出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清理;清理后以正式文件统一公布取消,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计委、财政厅。属于省以上有权机关批准、且目前仍在收取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照合理的保留、重复的合并、标准过高的降低、不合理的取消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于2001年1月底以前书面上报省计委、财政厅。由省计委、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逐项进行认真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清理整顿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以下政策进行处理:
(一)坚决制止越权自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行为。重申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及省计委外,其他省级各部门和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一律无权审批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未按规定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越权自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坚决取消。由省计委、财政厅统一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个别地方和部门仍在收取的,必须坚决取消。
(三)属于按规定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置的合法收费,有下列情况的,报省计委、财政厅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的原则是:
1.与现行政策、现实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