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粮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二000年 月 日
附件三: 省级储备粮承储协议
发责任方:云南省粮食局
承责任方:
为使省级储备粮管理逐步完善和规范化,必须进一步加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仓储管理责任制,确保库存省级储备粮数量、品种不变,质量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损耗,特制定本承储协议。
一、双方的职责
(一)发责任方
1.向承责任方作出储备粮管理工作安排,对企业的承储资格、规模、仓储管理等工作进行认证、管理、服务、监督、实施检查和考核。
2.对承责任方的储粮工作提出质询和意见,指导、督促安全储粮工作,并对“一符四无”、科学储粮培训等工作提供服务。
3.根据我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政策法规的要求,指导企业建章立制,制定轮换、收储计划,协调经批准的销售和调拨工作。
4.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作出奖惩决定。对承责任方发生违反管理办法、“一符四无”及有关仓储规章制度的突出事件,作出严肃处理。
(二)承责任方
1.承储企业法人代表对所承储的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2.必须严把储备粮入库质量关,保证收储、轮换中的省级储备粮的质量,省级储备粮必须送国家授权的粮油产品质检站检验达到中等以上的粮食国家标准,符合“宜存”品质判定指标的新生产的粮食。
3.建立健全储备粮收购、轮换、安全储藏和调拨等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服从发责任方对储粮工作的安排,按规定期限轮换,不准架空转换和套取费用补贴等情况发生。
4.承储企业收发储备粮结束后,应及时结帐,建立会计、统计、保管帐及储备粮管理台帐和卡片,按时按质填报各类报表、台帐。
5.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每月按时核对“三帐”,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找原因,迅速纠正。坚持粮情检查制度,确保储备粮安全。每出清一个批次、堆位的粮食要及时上报损耗,做到粮空帐清,不得长期挂帐。
二、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