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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省级储备粮收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8.云南文山国家粮食储备库1000万公斤中晚籼稻。
  滇西地区7000万公斤。
  9.云南保山国家粮食储备库3000万公斤粳稻;
  10.大理市粮食局第三直属库1000万公斤粳稻;
  11.云南临沧国家粮食储备库500万公斤中晚籼稻;
  12.云南潞西国家粮食储备库1000万公斤中晚籼稻;
  13.云南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500万公斤粳稻;
  14.云南迪庆国家粮食储备库500万公斤中晚籼稻;
  15.云南怒江国家粮食储备库500万公斤中晚籼稻。

附件二:     云南省委托代储省级储备粮任务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明确职责,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特下达本代储任务书,请遵照执行。
  一、委托你公司(粮库)代省收购、储存省级储备粮  万公斤。
  二、收购品种为省内本年度生产的秋季中晚籼稻或粳稻,由你公司(粮库)在本行政区域内就近向农民直接收购。不具备直接收购条件的可按照就近的原则委托省内其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向农民收购。
  代收储的省级储备粮必须与其它经营性粮食彻底分开,严禁从现有存粮中划转或移库充抵。
  三、收购价格为每公斤中晚籼稻:三级  元;二级  元;一级  元;每公斤粳稻:三级  元;二级  元;一级  元。
  四、收购入库的省级储备粮必须达到国家中等以上质量标准和规定的安全水分。收购时间自本年度秋季新粮上市至2001年3月底止。
  五、代储的省级储备粮必须实行单独保管、单独列帐、专项管理。储备粮收储资金由农发行或其代理行按规定安排。收购费用标准为每公斤6分。
  代储企业应接受省级有关部门对省级储备粮收储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省级储备粮的具体收储业务由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粮食局根据代储委托任务书与承储企业签订代储协议,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
  七、其它相关问题按《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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