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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省级储备粮收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省级储备粮收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云政发〔2000〕189号)


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原省级储备粮3.3亿公斤(原粮,下同)已基本销售完毕。为发挥粮食储备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健全省级粮食储备体系,增强省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现就启动省级储备粮收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储数量。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储备粮规模为25000万公斤。此次省级储备粮的收储数量为22000万公斤。其中,思茅地区原留存的省级储备粮1000万公斤轮换后转入新收储规模;原安排给省级直属库昆南储备库的7500万公斤和云南昆明国家粮食储备库的4000万公斤储备指标不变,但此次分别暂按5500万公斤和3000万公斤进行收储,余下指标3000万公斤,根据全省粮情变化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另行下达。
  二、收储品种。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早籼稻、小麦、玉米退出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政策规定,对云政办发〔1998〕180号、云政发〔1999〕16号规定的省级储备粮收储品种作适当调整,早籼稻、小麦、玉米暂不作为省级储备粮食收储品种,保留中晚籼稻和粳稻品种。
  三、收储时间。收购从2000年秋粮上市开始,截止2001年3月末。收储结束后,省级有关部门将组织检查。
  四、收储布点。考虑储备粮轮换、以及一部分地区已建和将要建中央直属粮库的因素,为进一步优化省级储备粮布局,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储备粮油布点和品种结构安排方案及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9〕16号)安排的布点作适当调整,原昭通地区储存库点调整到昭通市直属库;原开远库点调整到个旧市直属库;原云南玉溪国家粮食储备库点调整到玉溪峨山储备库,其它库点不变,原分地区规模不变。(具体收储布点和数量品种调整安排表见附件一)。
  五、收储方式和粮源。省级储备粮实行委托代理制,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向承储企业下达委托代储任务书(委托代储任务书样式见附件二),省粮食局根据委托代储任务书的要求,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承储协议样式见附件三)。收集粮源由受委托的具备直接收购资格的储备库在本区域内按照就近的原则向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保护价范围内规定的品种。不具备直接收购条件的收储库,可按就近原则委托本区域内和外区域具备直接收购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收购。各地收购的粮食必须是2000年我省生产的属于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新粮。
  六、收购价格及费用。各收储库点的收购价格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粮食局按省政府批准的2000年度秋粮定购和保护价核定(具体收购价格在委托代储任务书中明确),收购费用按每公斤0.06元计算计入库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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