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神疾病司法监定
3.医院消毒供应室评价
4.公民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管理
5.医疗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
6.采供血机构评审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卫生许可证(包括化妆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食品产品,碘盐加工,消毒、卫生用杀虫药剂和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卫生用品、隐形眼镜、人造器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2.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
3.二类传染病菌(毒)种使用单位
4.三级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5.医疗保健机构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人员资格认定
6.各种形式举办的中等医药卫生学历教育新专业设置
7.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
8.食品广告宣传内容
9.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一等卫生防疫站)等级
10.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机构资格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健康相关产品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
3.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认定、申报
4.对全国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医疗中心)
5.对全省三级中医药等级实验室
6.对外开展涉外中医技术合作、科研成果转让等活动
7.申请开办高、中等中医教学机构,举办涉外短期培训班和进修班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碘盐分装企业卫生许可证
2.生产、引进工业新化学品毒性登记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资质
2.省级卫生防病机构和部、省属及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三资”企业的职业卫生监测资质
3.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认定、执业注册
4.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和医用高压氧舱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5.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6.对全省一、二级中医药等级实验室进行核准及分级登记
7.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发放
省计生委
一、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江苏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环保厅
一、减少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
2.建设项目“三同时”保证金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2.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
(三)取消的审核事项
1.环保产品认定证书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省管建设项目(包括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等区域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保设施“三同时”
2.危险废物跨省辖市转移计划(联单)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省管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等区域性开发项目环境保护规划
2.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3.进口废物
4.环境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5.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格证书
6.申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预审
7.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保产品标准的制订
8.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乡镇环境保护规划
2.对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核准严重污染环境、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报政府责令其关闭
3.地表水环境,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4.下一级环保部门发布的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和下级环保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核发环境监理证和核发环境监测证
3.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可
4.核定并征收省电力系统和石油系统排污单位排污费
5.国家、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总量核定
省地税局
一、减少的事项
(一)下放的审批事项
1.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市)发生的应税行为,其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调整
2.政策规定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营业税减免,年减免税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
3.对关闭、撤销企业的闲置土地、搬迁企业原有未用土地以及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4.印制普通发票套印有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5.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次,需再次延期纳税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营业税起征点的确定和营业税中娱乐业税目具体适用税率的决定
2.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资格税纳税地点的调整;资源税税目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开征或缓征;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需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的
3.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年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5万元以上的
4.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坏帐净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税前扣除
5.总机构在我省,而且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我省的,提取管理费总额高于2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