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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第一批清理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机构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第一批清理方案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苏政发〔2000〕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改革政府管理方式,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切实把省级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省各委办厅局在机构改革中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全面进行了清理。在这项工作中把握的原则是:凡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或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取消;属于微观管理,特别是直接面对企业、基层、公民个人的,原则上下放给市、县;可以由审批改为核准、由核准改为备案的,进行调整。经清理,第一批省教育厅第28个部门原有审批总事项(含审批、审核、核准、备案)629项,现减少(含降级)208项,总的减幅为33.1%;其中审批、核准事项414项,减少(含降级)169项,减幅为40.8%。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教育厅等28个部门清理方案,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公布后,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凡方案中取消的审批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予取消,停止审批。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市、县及有关方面的衔接,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疏漏。具体实施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必须改进审批方式,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凡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影响稳定的,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向社会公开,以增加审批行为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今后如需设立新的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均须报省政府批准。对擅自设立或恢复已取消审批事项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省各部门要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结合部门职责,进一步改革管理方式,适时清理、调整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审批事项。尚未完成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部门,要抓紧确定意见,力争近期内公布。
  五、各市、县政府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公开办事场所,统一对外办理审批事项,真正做到方便群众、服务基层,树立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

        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第一批清理方案

省教育厅

  一、减少的事项
  (一)下放的审批事项
  1.示范初中、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的评估验收
  2.民办中专校、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3.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专业设置(报省教育厅备案)
  4.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报省教育厅备案)
  5.省属高校50-1000万元基建项目(报省教育厅备案)
  6.民办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撤销、更名(报省教育厅备案)
  7.省属高校二级学院(除异地办学和民办)设置(报省教育厅备案)
  8.市及其以下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省总计划内确定,报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办学资格,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省属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及主考学校的审批;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
  2.省级重点中学、重点职业中学的验收
  3.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
  4.高校学生转学
  5.普通高校、中小学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
  6.邀请外籍人员来我省教育系统从事教学、合作科研、考察访问、学习进修以及中外合作办学、境外来我省举办教育展览、接收境外捐赠等事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3.省特级教师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普通高校、省属中专校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3.省属中专校学生转学
  4.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调整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高校、省属中专校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资格核准,跨学科门类双专科毕业资格
  2.各类高校、省属中专校学生录取
  3.普通话水平等级
  4.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服务年限

省民委(省宗教局)

  一、减少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清真食品出口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年检
  2.外省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民族乡的设立
  2.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3.宗教院校聘用外国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和聘用计划
  4.朝觐人员的参朝资格
  5.省级宗教团体和全国重点佛道教寺观负责人的人选(选举结果报省备案)
  6.外国人参与主持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
  7.省级宗教团体的年检
  8.宗教用品的印刷、制作和经销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清真标志牌的发放

省公安厅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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