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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同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工青妇等群团机关的行政编制精简比例,参照中发〔1993〕7号文件规定(市一级12:77:11,县一级15:78:7),由各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编制原则上保持稳定;市县民主党派机关的行政编制维持现状;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地税机关,原则上按同级政府相关的比例精简;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系统人员编制的精简、核定,由省在市县乡编制总数内统盘考虑;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编制,由各市在总编制内统筹解决。各级领导班子职数及各部门领导职数,严格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配备。
  乡镇除完成行政编制精简外,还要精简事业编制,大力清理清退各类临时人员,重点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少财政支出,减轻农民负担。
  行政编制精简的范围是,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团的编制,包括基层工商所、税务所、物价所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机关编制。
  使用专项编制的政法部门,要精简机关编制,充实一线和基层的力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同时要清理超编人员。
  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的编制按离休干部10:1、退休干部30:1的比例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的编制按行政编制总数的10%核定。
  四、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制定配套政策,保证改革平衡实施
  为有效地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各地可参照省级机构改革的有关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严肃党纪政纪、妥善分流人员、严格定编定岗、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好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与此同时,省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为解除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人员编制精简顺利进行,在编分流人员在3年内离岗和自谋职业期间的工资,由财政拨专款予以保证;超编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二)清理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
  行政执法队伍过滥,在一定程度上是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延伸,不可避免地影响其执法本身的公正,甚至干扰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因此,要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从现在起,地方政府一律停止组建新的执法队伍,并积极做好下一步清理整顿的准备工作。同时,应提倡和鼓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设置精干、统一的执法队伍,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凡已经或正在进行综合执法试点的,上级有关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否则,将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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