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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科学界定职能,合理划分事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五)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逐步实现由行政手段管理转向依法管理;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监督,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
  (六)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市、县、乡不同管理层级的职能任务和地域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人力资源状况等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方案,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二、调整机构设置
  党委工作机构,省辖市一般设置8个,县(市)一般设置6个。政府工作部门,省辖市按大城市40个左右、中等市30个左右设置;县级市,达到中等市标准的按30个左右设置,其他按小城市22个左右设置。县政府工作部门按22个左右设置。
  省辖市党委工作机构可设置: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等。
  纪律检查委员会按党章设置,监察局与纪委机关合署。
  省辖市政府工作部门可设置: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列市委工作机构序列,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除上述部门外,可在规定的限额内结合本地实际,自主设置其他机构。
  省辖市党委工作机构一般称部、委、办,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局、办,均为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均为科级。政府工作部门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南京市党政机构的规格、名称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委工作机构称部、委、办,政府工作部门称局、办,均为科级。其内设机构称股、室,均为股级。政府工作部门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
  县(市)、乡镇党政机构的具体设置由省辖市按照精简、统一、交通的原则统筹考虑。
  三、精简人员编制
  按照中央关于市县乡行政编制精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市市县乡机关按现有行政编制总数的20%精简。95年行政区划调整中新设立的泰州市、宿迁市、宿豫县、盐都县的市县机关行政编制精简比例可适当降低。省辖市市级机关(不含泰州市、宿迁市)行政编制精简比例应不低于25%;县级机关(不含宿豫县、盐都县)行政编制精简比例应不低于15%;乡镇机关行政编制精简比例总体掌握在25%左右。市县乡各级的具体精简比例,由各省辖市根据总的精简比例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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