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沪价商〔2000〕第331号)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切实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改革目标,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药品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本市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其中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本市调整后列入乙类的药品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目录另行下发)。
(二)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其他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等处方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由经营者定价,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非处方药,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药品定价原则
(一)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药价的基本稳定。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原则上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对供大于求的药品,则依据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二)为合理制定药品价格,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控制销售费用的开支范围,控制销售费用占药品价格的比例;药品销售实行分类利润率。为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药、促进技术进步和调整产品结构,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适当放宽新药、专利保护药品的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
(三)取消药品流通环节固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实行差别差率。对单价高的药品价格实行低差率,对单价低的药品价格实行高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执行时间与具体差率规定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