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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对重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公布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包括社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内容,并逐步实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内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组织或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进行成本调查工作,对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要素构成进行监测,为适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医疗机构应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努力降低成本,并配合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成本调查。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建立由医学专家、卫生经济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要技术服务价格的名称、价格和服务内容以及医学专业技术性问题等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提供费用较大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实行事前明示,征求病人或家属的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止价格欺诈行为。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开展行业自律。
  医疗机构有义务接受病人的价格查询。在医疗费用结算时,要通过电脑打印等多种形式向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明细帐单,对有要求的病人,必须无条件提供,以接收社会和病人的监督。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七、本实施办法颁发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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