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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2000修订)

  代理费计算公式:(票价--票价内代收费用)×应计费率%
  第六条 承运人或客运站委托代理销售客票,应与代理方签订代理售票协议。如委托方是承运人则应将协议告知有关始发客运站。代理销售的客票经扣除代理费后的票款应解交有关客运站。始发客运站应收的客运代理费应相应减扣3%,不得向承运人重复收取客票代理费。
  第七条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向承运人收取行包运输代理费。本市籍客车按行包运输收入的10%计收;外地籍客车可参照对方省(市)标准计收。
  第八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车厢内清洁服务、安全检查、车辆修理等服务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和安全检查费,车辆修理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
  第九条 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提供免费班车停放服务。遇应班车停留12小时以上,超长线班车停留24小时以上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车辆停放费。
  客运站对停放的班线客车负有看管责任。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或客运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班车延误费、班车脱班费、班车停班损失补偿费。
  1、超过规定发车时间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延误发车,延误费按已售票的10%计收;
  2、超过规定发车时间1小时以上的,脱班费按应售票款的20%计收;
  3、擅自取消当次班车的,停班费按应售票款的100%计收。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一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应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对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无票乘车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的乘车旅客,除办理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100%加倍收费。补票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三条 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办理退票时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费。因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客运站发车后不办理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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