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修订
《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 沪价公[2000]第338号
沪交财[2000]第386号)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管理,保护承运人、旅客、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结合本市汽车客运站的实际情况,现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物价局、市府交通办颁发的《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沪价经[96]229号、沪府交运[96]278号)同时废止。
请你处抓紧做好施行前的各项准备,落实并督促各客运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二、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附件: 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
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省际汽车客运站(含过境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票据。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检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 客运站代承运人销售客票、检票、发车等客运业务,应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从率计收。费率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三级以下站5%。
客运代理费中均含3%客票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