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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2000修订)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修订
 《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 沪价公[2000]第338号
 沪交财[2000]第386号)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管理,保护承运人、旅客、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结合本市汽车客运站的实际情况,现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物价局、市府交通办颁发的《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沪价经[96]229号、沪府交运[96]278号)同时废止。
  请你处抓紧做好施行前的各项准备,落实并督促各客运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二、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附件:     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省际汽车客运站(含过境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票据。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检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 客运站代承运人销售客票、检票、发车等客运业务,应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从率计收。费率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三级以下站5%。
  客运代理费中均含3%客票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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