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内外资金落实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实施采购。
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擅自进行采购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财政部门在其年度预算中扣减该部分支出,由有关机关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以下内容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单位停止采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采购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在7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