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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省政府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单位确认,采购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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