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
(九)编制省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本省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地(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暂按10万元标准试行,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承办条件的单位为集中采购单位。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项目之外,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 采购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社会中介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