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7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制定的《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2000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