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才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终结审计的原则。
六、人才资金由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分管副省长审批。
七、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教办)负责人才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申报人才资金项目;聘请专家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根据专家评审建议提出人才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的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告人才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等。
八、人才资金原则上一年审议一次,受理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九、人才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除人才资金的资助外,项目所需其余资金,由受资助人主管部门解决。
十、凡申请人才资金,须由申请人向其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初审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省科教办。
十一、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人才资金项目评审、招标制度,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资助项目。
十二、人才资金使用实行合同制管理,经审定批准实施的项目,由省科教办与受资助人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省科教办根据合同要求,按照项目进展情况下拨资助经费,受资助人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十三、受资助人主管部门要建立资助经费专账,健全使用、管理、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十四、省科教办每年向社会发布人才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受资助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受资助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向省科教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须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和决算报告,及时将申请验收鉴定书面材料报省科教办。省科教办及时组织验收。
十六、使用人才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纳入受资助人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账户管理,由受资助人使用;项目形成的成果及无形资产的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