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7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我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为加强对人才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才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
二、人才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资助的方式对资助对象给予支持,增强优秀科技教育人才进行科研、教学及技术开发能力。
三、人才资金面向在我省工作的优秀科技教育人才。资助对象主要是:
(一)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
(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跨世纪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省管专家;
(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六)从省外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七)其他急需的专业人才。
四、人才资金重点使用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紧密联系、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有科技创新,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具有一定超前性,能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与开发项目。主要用于:
(一)对项目研究与开发经费给予补助;
(二)对项目研究与开发必须的专用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三)为资助对象参加与项目研究与开发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以及参加国内重大科学技术活动给予补助;
(四)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需从人才基金中列支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