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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房改办关于清理房改资金加强房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为巩固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的成果,尽快追回全部欠款,搞好房改资金的管理,杜绝挪用房改资金情况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把贯彻黔府办发〔2000〕78号文件的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已制定的还款计划和三家联合检查组的要求,督促欠款单位将挪用房改资金的欠款足额及时归位。今后联合检查组还将定期进行检查,直至完全追回欠款。如再发现新的挪用,将按顶风违纪规定,从严查处。
  (二)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各地要从“三讲”和“三个代表”的高度,在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加强和规范房改资金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进程。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充分利用现有的房改资金和住房资源,最大限度地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同时促进个人的住房消费和住房投资,繁荣和发展住房市场,拉动经济增长。
  (三)加强和规范房改资金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999〕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1997〕41号,以下简称《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7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房改资金的管理。《规定》第二条中所列房改资金,以及上述文件规定的各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产生的住房存量补贴资金、增量补贴资金和出售公有住房的土地收益等资金,一律纳入省、地、县(市)三级政府房改部门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房改和给职工兑现住房补贴,重点解决特困职工、高层次科技人才等的住房困难,严禁挪作他用。房改资金使用计划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开支计划,按年度报同级政府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审查。为加强监督检查,审批后还要报同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执行。
  没有建立健全房改资金管理机构的地区,要立即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迅速建立健全,并切实负起责任,把房改资金管好用好,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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