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6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发〔1999〕3号)精神,我省已于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垂直管理。为了解决好实行垂直管理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地(州、市)、县(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便于地(州、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职工就地购房、换房、上市交易,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属地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仍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所属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今后,我省新增垂直管理部门所涉及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也按照以上原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