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对得到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可给予适当配套支持。
七、创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八、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省科学技术厅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执行程序性审查,提出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招标标准,并组织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招标工作,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十、省财政厅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对创新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省科学技术厅提供技术咨询。